伴随着刑法的不断修正,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在罪名数量、入罪标准、刑罚设置上,都呈现了扩张性变化。然而,从"环境刑法"实施效果上看,环境问题并未随着刑法的扩张而有明显改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刑法执行不力或执行困难问题。环境改善的主要原因在于综合治理,而非刑法的扩张。为避免刑罚的滥用,应通过明确环境犯罪法益,限制过失危险犯和严格责任的立法,保障环境刑法的适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