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竞争理论表明,在央地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以及地方政府官员获取私人利益动机得到抑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具有可持续性、符合法治基本要求的法律制度进行竞争,可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改善。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已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间的监管竞争,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存问题,可通过对监管竞争的合理规制加以解决。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存在着基础性法律未成体系、竞争性法律缺乏顶层式的协调机制、规制性法律可操作性较弱等不足之处。为实现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理配置,应推进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法治化,建立中央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并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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