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状态,即"社会公众能够依法享有应该享有的权利,自愿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后能够依法受到公正的审判"的法治状态的角度入手,归纳出法治社会的三个要件: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件;良法——法治社会的物质基础;法律的可诉性—法治社会的行为要件。并系统的论述了信仰、良法、法律的可诉性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同时详细的阐述了如何提高公众对法律信仰,怎样评价一步法律是否良善以及由谁评判,如何提高法律的可诉性等问题。最后,从法治社会的这三个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得出了几点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