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均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国家治理机制中具有较强的耦合效应。完善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衔接机制应当以"受托责任"为出发点,应在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内部组建审计工作小组,聘任专职的高水平审计人才,并优化人大常委会对接审计机关的工作机制。审计体制改革不得突破宪法设定的行政型审计框架,应建立负责制与隶属关系相分离的审计体制:审计机关依然隶属于政府,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工作直接向人大负责。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