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层链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网络聚合平台的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充分考虑著作权人、深层链接设链方、内容提供方、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将能够替代内容提供方的传播者地位、瓜分著作权人及其合法传播者利益的深层链接行为认定为直接侵权,这样既能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及其合法传播者的利益,又有利于著作权人、聚合平台、内容提供方利益的合理分配,最终促进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创作与传播,保障社会公众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