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6条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专项规定,明确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判定标准,但并未对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界定。相关主体以及专门的从业人员对于专门从事专利服务工作的市场主体是否可以提出专利申请,享有相关权利的问题意见并不一致。本文通过对权利主体和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从行业监管、行业规范、法规建设的角度提出建议。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