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分期买卖的解除权制度一直在学界颇具争议,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67号在裁判的适用上提供了统一的标尺,即认定股权作为分期买卖的标的,因性质上的特殊性不适用于《合同法》167条。在体系解释上,第167条的解除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其适用必然要与94条第3项的催告要件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本案破题的核心在于是否催告,而非在于股权标的除外。对此,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634条证实了这一观点,对于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权增加了"催告"这一要件,弥补了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