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3年《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在原有的相似性要件基础上,明确独立出混淆可能性要件。其中,新《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与修改前的《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相对应。二者同样是对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定义,但新法条在旧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定语"容易导致混淆的"。[1]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围绕第57条第2项适用的混乱现象逐渐凸显。该条款虽然在相似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