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辖选择权是诉权的重要内容,是意思自治在程序法中的重要体现。民事案件中的管辖选择权已被立法所确认,行政案件中的管辖选择权是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新生事物尚处于探索之中。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均为确保行政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从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管辖选择权的行使以允准救济开始。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应当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核心,重塑和强化行政诉讼两造关系中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积极对抗和制约的权利;以实现诉讼管辖闸口上两造关系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平衡为目标,通过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来抑制行政主体权力行使的"恣意性",从而达到行政诉讼制度设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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