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侦查、起诉与审判都应当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明,实行一元证明标准容易形成侦查中心主义,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运行规律,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对此,有必要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确定相应的证明标准。同时,针对案件性质、被告人认罪与否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