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自然恢复法》旨在实现欧盟地区的自然恢复,其内容主要包括欧盟自然恢复总体目标设定、总体目标下各类生态系统的具体恢复目标及成员国的恢复义务、国家恢复计划、监测和报告制度等。该法具有统筹陆域和海域生态系统恢复、合理设定自然恢复具体目标、重视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运用、关注特定种群恢复、考虑利益攸关方等优点,但在内容完备性、逻辑连贯性等方面依旧存在不足。基于此,我国应当从确立陆海一体化视野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的指导思想,合理设定生态修复的法律目标,强化生态系统方法在生态修复中的应用以及构建生态修复的运行保障制度体系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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