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规定不明,分别存在"过失说""故意说""模糊罪过说"的理论争议。本文认为采取"故意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难题,但同时也应通过调整本罪的法定刑幅度,以及增加相应过失犯罪的条款以明确本罪认定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