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作为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重要一环,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对其具体表现的定义与甄别在具体案件中是缺失甚至回避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该罪名的滥用。在当下收紧非法经营罪适用的大趋势下,应充分认识市场秩序与市场主体法益之间的紧密关联,及其与市场管理制度的二元性,明确"严重扰乱"程度的标准,厘清非法经营行为与扰乱市场秩序中各环节的因果关系,才是正确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