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院是私人空间,但庭院景观具有公共属性,因而成为乡村景观公共治理的一部分。从空间社会学的“公共领域”视角,论证了乡村庭院景观在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层面的公共性特征,提出针对物理空间进行景观整治、针对社会空间进行社区治理的思路,为美丽庭院公共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并提出基于公共性认知、公约制定与法律底线保障的治理规则。以上海城郊村为例,分析实践中对庭院景观公共性的认知状况和公共治理问题。进一步提出庭院景观的公共治理有利于美丽乡村建设以乡村社区自组织的形式推进,保障乡村宜居社区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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