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对外反倾销的新替代国制度删去了旧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称谓与相关规则,引入了"重大扭曲"的概念与判断标准。依据该制度,欧盟委员会在认定中国经济存在重大扭曲的前提下应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首要立法目的是应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所引发的法律挑战,同时保持对华反倾销措施的高效性与便捷性。从法律特征上讲,新制度变相延续了旧制度下的替代国价格方法,同时严重背离了反倾销的原有目的,扩展了反倾销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并试图进一步干涉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欧盟新替代国制度是对WTO反倾销一般纪律的违反,且在2016年12月11日后不再拥有《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条的特别授权,故该制度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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