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重授权原则是我国法院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进行的司法创造,但由于数据特性及立法缺失,三重授权原则在判断范式、数据分类和利益衡量上仍有待完善。“数据二十条”提出以数据分类分级确权使用健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司法应以此为契机,以公共政策法院为立场,实现由三重授权原则到分类分级保护的路径迭代:摒弃权利范式而采用行为范式,通过数据“三权分置”实现数据利益;以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为标准进行数据类型化界定,实现类型化数据利益的识别与界定;以利益层级完善数据利益衡量,将数据安全、数据流通作为基本价值准则,实现个人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均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