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使用了邀请招标方式,这样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因此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值得探讨。下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