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术界对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概念的基本理解 ,可以判定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确定 ,行政许可法对颁发暂住证不具有约束力。实施暂住证制度 ,不仅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 ,而且有许多地方性的法律规定 ,其法律依据是充足的 ,并且与宪法、行政许可法不相冲突。暂住证制度目前仍应保留 ,但需要在立法上对证件名称、颁发范围、收费制度、查验制度等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