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换脸技术虽无善恶之分,但若滥用则将使得淫秽物品类犯罪、诽谤、造谣类犯罪、侵害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类犯罪的风险增加;这在客观上倒逼我国利用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诽谤罪,利用造谣惑众罪、造谣扰乱军心罪,侵犯信息罪等罪名,来对滥用换脸技术犯罪进行规制;并且通过反对固化"隐私换便利"理论、确立用户的"被遗忘权"、发展人工智能换脸滥用的反制技术,切实防范滥用人工智能换脸技术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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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