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换脸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左荣昌; 左师昌
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07): 96-99+132.
DOI:10.13971/j.cnki.cn23-1435/c.2020.07.022

摘要

人工智能换脸技术虽无善恶之分,但若滥用则将使得淫秽物品类犯罪、诽谤、造谣类犯罪、侵害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类犯罪的风险增加;这在客观上倒逼我国利用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诽谤罪,利用造谣惑众罪、造谣扰乱军心罪,侵犯信息罪等罪名,来对滥用换脸技术犯罪进行规制;并且通过反对固化"隐私换便利"理论、确立用户的"被遗忘权"、发展人工智能换脸滥用的反制技术,切实防范滥用人工智能换脸技术的犯罪。

  • 单位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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