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定监护制度作为应对老龄化社会重要法律举措,在实践中已成为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安排晚年生活的制度选择。意定监护启动作为意定监护制度关键环节,《民法典》第33条规定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启动条件,但实务中该启动条件判断标准不一,也与意定监护制度理念相悖,修改启动条件成为必然趋势。文章探究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关系,探讨监督对意定监护启动的重要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意思能力丧失取代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作为新的判断标准,同时增加确定意定监督人作为意定监护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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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阳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