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停车泊位具有公物性质,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施划限定了道路自身的用途,应认定是一种特别使用许可行为。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但也引发了对道路停车泊位实施施划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来源缺乏依据、权力行使缺乏控制、公民权利被侵犯后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为此,应在遵循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公民权利保障原则的基础上,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规定法定的条件与标准,同时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赋予公民参与权,并明确对道路形成依赖利用的使用人有权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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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