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期福建地区的上供物料制度因存在物料数目剧增、所征物料非时非地、摊派负担不均的弊端,而陷入运行困境。正德十五年(1520年)始,福建地方对上供物料制度进行了“八分法”改革,逐渐将物料与田赋合并征收,至万历初年“一条鞭法”推行,贡与赋的合并基本完成。上供物料制度改革顺应了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大势,暂时减轻了人民负担,刺激了经济发展。但物料折银并不彻底,地方有司向中央解送时仍遵循着“实物主义”的原则,即使部分物料折银,在向田赋合并时,却借机将临时加派固定化,进一步加重民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