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件呈现出涉及商业银行机构类型较多、作出行政处罚的金融监管部门主体较为全面、农村中小银行较其他商业银行更为严重等特点。而认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应具备违规行为主体为商业银行及相关从业人员、贷款类型为信用贷款、贷款对象为关系人等三个方面的要件,其中关系人的认定较为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废除了关系人概念,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制要求并入关联交易管理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顺应了当下金融经济形势。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规则的修改情况及时更新行政处罚事由,将关系人纳入关联方管理,继续严格打击违背交易公平原则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