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汉以后刑法篇目或法典编纂的"以罪统刑"说存在片面性。在秦汉律的法篇续造中,部分篇目具有以罪统刑的特征,但根本上以"完成行政事项"为需求。自曹魏律始,罪的主体、行政事项、罪的行为性质等逐渐成为刑法典篇目编纂的三重标准,其中,只有罪的行为性质跟以罪统刑关系密切。三重标准在历代刑法编纂中权重有异,随君、臣、民三者关系的变迁而变化。以罪的主体为编纂标准的篇目历代数量变化不大;以罪的行为性质为标准的篇目在开始比重最高;以行政事项为标准的篇目,随着君尊臣卑、君主臣仆关系的确立,其数量逐渐超越以罪的行为性质为标准的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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