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认为,居间、行纪和代理都属于经纪的范畴。其法律地位包括代理人,这一规定似欠妥 当。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其成因,对我国民法相关范畴进行比较分析, 立足国情,在民法范畴的基础上,将体育经纪人界定为行纪人或居间人较为科学。这样有利于明确体育经纪人的权 利义务,保护体育市场主体的利益,实现资本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维护体育经纪人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