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党纪范畴,客观存在着大量具有牵连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党纪处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牵连关系的违纪行为具有存在数个违纪行为、构成不同的错误、数个违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三个特征。认定牵连关系,应当坚持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相统一。牵连关系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兼具这两种牵连关系的复杂牵连形态三种形态。处理具有牵连关系的违纪行为与具有想象竞合、情节加重关系的违纪行为有区别,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实行“从一重(处分)处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某一违纪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型违纪且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数错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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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