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不仅面临着来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裂变所导致的法律适用上的技术困境,也面临着来自面对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刑法在"进"与"退"之间两难抉择的价值困境。秉持前瞻性与现实性兼顾的立法理念,积极且不失妥当地回应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是目前应有的态度。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具体应对,一方面要在前置法即著作权法中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与归属,以解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护的障碍;另一方面要在《刑法》中增设拒不履行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以解决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主体多元化刑事追责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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