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首次明确了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数据产品衍生物的特质,使得权属上已经独立于原始的用户数据。从属性上看,其不具备著作权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从权利特点看,权利的法定性排除了数据产品的适用。通过数据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概念分析,数据产品应属于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保护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数据案件中主要的保护依据,但是一般条款的无限适用,会架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具体行为的规定,造成对该条款的滥用。因此,在进行保护时,要在审慎原则的指导下,将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纳入一般条款的保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