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完善与否体现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当前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虽已明确程序控权、公众参与、决策行为期限、决策风险评估和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已经界定范围、决定起草、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事后评估等系列流程,但是尚存在对重大事项界定不清、专家论证与公众与参与缺乏制度规范、对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足等弊端。今后的立法完善应当进一步细化决策事项,同时完善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智力支持系统以及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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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广东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