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是犯罪的后果,但同时又是社会运行和社会存在的一部分。如果刑罚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没有得到罪犯的诚服,那么刑罚的社会责任就无从谈起。刑罚的功效也会大打折扣。罪犯实质意义上的重返社会也是不可能的,更有甚者,有的终其一生把犯罪作为自己的职业,疯狂地报复社会。刑罚构制的原则思想应当是在打击犯罪和尊重人权的基础上,贯穿功利性与人道性的理性思维下,科学预测,合理配置,兼顾社会性和法律性,做到发挥出刑罚功效的最大化。在社会转型期尤为重要。

  • 单位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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