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之所以要探讨本文所提出的问题,是因笔者曾在医学院校就读法学专业,后又有幸在医学院校的法学专业执教,对此专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认为在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当中,课程体系的设置是一个核心的问题,而界定法学类、医学类和医药法学类课程的设置也显得尤为重要,事关最终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是否达到了人才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