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方式,实践中存在六种判法、两种类型。从顺应审执分离改革潮流、遵循诉讼标的理论、回归诉之类型本质、符合执行效率原则以及类推适用上诉审裁判方式出发,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采取第二种类型的裁判方式——在判决主文就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实体性争议进行判决。在第二种类型裁判方式下应该选择具体哪种裁判方式,未来强制执行法立法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实践中的判法六,即在判决主文就债权人具体的受偿比例、应受偿数额等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