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2月沪深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政策,强制公开社会责任活动情况,这一外生变量虽然并没有要求公司真正付出代价,但是分析发现受强制披露要求的公司中,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越好,其盈利能力水平下降越多。相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与盈利能力的负向关系更显著;在法制环境好的地区,强制性社会责任披露产生的负向影响更明显。从而说明社会责任的披露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而言有着利益损害,并且在代理问题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中更明显,而在有更多"人情世故"的法制治理环境较差地区反而不那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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