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当前,国有企业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时,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对象不明确、形态使用不恰当、组织处理不到位、执纪主体不清晰等问题。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