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之一是对社区矫正机构如何设置和工作人员身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构建是完善我国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保障。我国台湾地区观护制度的组织构建的特点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效率,有利于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我们可以借鉴其长处,尽快构建适合国情的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和专业的执法队伍,改变我国大陆地区司法所作为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助理员作为执法人员的现状,将社区刑罚执法工作与司法所剥离。台湾地区在县级建立直接管理犯罪人的社区刑罚执行机构的做法值得借鉴,但专业执法人员在现阶段应由人民警察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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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