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离婚后再无房屋共有的理由,通常未分得房屋一方有再购房需求。然而,银行贷款未还清、抵押权未涤除的一类房屋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存在障碍,可能导致失房一方既不能去名又无法停止公积金冲贷,进而因限购政策无法再购房,抑或导致得房一方在付清折价款后仍不能登记为唯一产权人。本案原告作为主贷人配偶,在离婚后是否有权要求主贷人、贷款银行及住房担保公司配合办理与产权变更登记有关的一系列手续,银行贷款政策与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是化解此类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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