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属于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之必备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司法认定,实务所持标准比较混乱。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且属于全面的评价要素。因此,需要就案件事实素材是否与此要素相符合,进行分析论述做出综合评判。将在信息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但对公共场所这样的现实物理空间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助于合理限缩刑法的处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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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