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兴起将带来一系列的民商事法律问题。以人为主体的人力与以人工智能为主体的算法高度融合,从而使得生活要素数据化、互联化、智能化,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己任的国际私法所涉及的领域也随之延伸。以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其与生俱来的算法歧视倾向以及算法崩溃隐患又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侵权纠纷。人工智能侵权与传统侵权相比,侵权主体更为模糊,归责原则也更为复杂,其特征决定了人工智能侵权的发生地、结果地以及与该案具有实质联系地的数量可能众多,影响范围更广。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给国际私法传统划分的“范围”带来巨大冲击,相关学术研究也应从“系属”转变至“范围”。因此亟须更新相关冲突规范,实现法律、科技与伦理之间的良好对话,避免冲突法类型化调整的困境。对涉外人工智能侵权纠纷进行合理规制,不仅能平衡当事人权利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冲突,更蕴涵着掌握全球人工智能法律秩序话语权的重大利益。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