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和理性在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紧密相联,迄今为止也是我们探寻的对象,有学者看来,自然法是可变的,实在法是自然法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人的认识的主观反映。笔者以《实在法原理》一书出发,试图从自然法的定义出发,联结各个时期自然法与理性的发展,批驳有关自然法中的理性是可变的观点。笔者认为,如果自然法真的存在,那它的理性是永恒的,但要受到经济、文化、政治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