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从传统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的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是一种相互对抗的关系:环境司法旨在监督环境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我国现阶段,这种植根于"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意愿值得怀疑"这一前提预设的传统定位已经深陷理论与实践的困境。在新形势下,从对抗走向合作,是我国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互关系定位上的必然选择。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