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理解不一,观点纷呈。动辄从立法论看待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并非上策,应当注重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运用,尤其应重视基于目的、价值内在实质面向的体系解释,充分发挥其融贯性功能。从法解释学角度,立足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应对第237条第2款“抗诉”进行目的性限缩,有利于被告人抗诉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宪法价值意蕴的内在要求。就检察法律监督理论而言,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与有利于被告人之抗诉,具有相同的价值交汇,并无价值冲突;审级监督的预设功能并非仅为实体真实的发现,亦有权利保障和救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