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治理中,法院司法审判事务既属于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具有权力属性,又属于制度性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资源属性。改革应体现这两种属性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把司法审判事务定义为公共物品,主张其经费开支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过分强调统筹层次越高越好,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上会带来严重问题:不仅违背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精神,而且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财政管理混乱、资金分配不公和浪费,甚至巨大的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