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在我国确立了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使得公司的治理更加开放、灵活,公司自治理念更加凸显,但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上有所不足,《公司法》中原则性的规定不足以对此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解决,为此,笔者着眼实于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建设性地提出几点完善构想,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