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3)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评释为中心,重点分析了《公约》第二十五条有关根本违约之规定的适用基础,并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内在联系、解除权的规范构造、解除权的发生及行使与其他违约救济手段的关系为中心,意图阐明根本违约的制度意义、实质性损害的认定标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等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促进《公约》的统一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