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从法理上来看,违反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及法制统一原则;从实践中来看,极为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亟需修改与完善。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