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理刑事公诉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问题应当充分、优先发挥行政机关作用。在办理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存的情况下,若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优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现行规定下的诉前环节,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可以并行不悖;在审判环节,原则上坚持刑事诉讼优先,但也并非绝对优先。刑事公诉证据直接作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使用,不需要进行转化;检察机关调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证据因调取证据主体、调取证据程序的一致性,也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第三人自行提供的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应当审慎采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取消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