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应当遵从平衡之治理论。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良性互动即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之治。而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通常是需要按照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但微观金融组织机构若对信息使用不当,则难免会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说明义务从而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金融秩序汇入矫正正义的合理意蕴,走向正义与秩序的协调统一。

  • 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