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在借款利息计提时,会计核算上从权责发生制来看相应的抵税效应已经产生。按月度确认租息收入、计提借款成本尤其是在月度计提借款利息产生的抵税收益可以更好地体现每月的经营成果,使月度报表数据更符合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但这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可通过合理使用"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