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修复费用是一种以保护债权人完整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是《民法典》第581条替代履行责任在侵权责任编的具体化。即使侵权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支付了代修复费用,其生态修复义务也并未完全消灭,原因在于:一方面,代修复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完整利益为目的,仅支付代修复费用,债权人的完整利益并未获得完全实现;另一方面,生态修复义务属于结果债务,代修复费用是生态修复义务的延续,其也应为结果债务,而仅支付该费用并不能实现特定给付结果的发生。因此,生态环境代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仍应由侵权人承担。此外,应严格区分金钱赔偿与代修复费用,后者应仅指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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