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去中心化”“自动执行”等特征的影响,智能合约在司法规制中面临着真实性认知、危害性遏制的工作负担,且企业责任的界定也颇为困难。而自动性、封闭性和规范性优势的存在,赋予了企业凭借智能合约抵御责任追究的可能性,并为合规机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考虑到规制对象与环境的转变,“技术管理”形态俨然成为合规机制建设的新方向。在此基础上,依托有效合规标准的增补,以程序机制的建设为切入,厘清并深化司法机关、企业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功能与职责,可为智能合约合规机制的建设、数字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可行的路径参考。